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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3-2014 11: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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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無線電視及亞洲電視涉嫌違法進行流動電視廣播事宜查詢
HKTV
3/14/2014 9:24 PM
致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就無線電視及亞洲電視涉嫌違法進行流動電視廣播事宜查詢
最近貴 管理局對於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下稱HKTV)有關流動電視廣播制式一事之回應,本人參考各項法律條文,懷疑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TVB)及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下稱ATV)多年來一直進行違法電視制式進行流動電視廣播。
TVB及ATV自2008年數碼地面廣播開始以來,一直以DTMB廣播制式進行地面電視播放。同年於2008年立法會的《流動電視發展框架》中, “流動電視服務”定義為“泛指以無線方式傳送影音內容供流動電話或其他手提器材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同一文件的第13點:
“…要建立和維持傳送本地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分配網絡(即傳送),營辦商必須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 106 章)發出的綜合傳送者牌照。”
DTMB於技術層面,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有關數位電視和流動數位廣播的制式。DTMB亦可理解為一種定點及流動廣播混合的技術。
查閱貴 管理局的牌照持有者網站,本人發現TVB及ATV只持有固定傳送者牌照,而非《流動電視發展框架》中指明按《電訊條例》(第 106 章)持有綜合傳送者牌照。由於DTMB已在香港的車載及電腦流動USB接收天線等流動平台上廣泛接收,附合《流動電視發展框架》的“其他手提器材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一項。按照《電訊條例》,TVB及ATV正在進行無牌流動電視廣播服務。
得悉貴 管理局為監管機構,希望貴 管理局能統一與HKTV進行DTMB廣播的申請時準則,公平處理有關查詢。
如發現TVB及ATV有違法之嫌,由於事關香港700萬市民民生及重要法律問題,本人建議如下:
1. 修正貴 管理局對DTMB的流動/定點廣播中定義。
2. TVB及ATV需在取得合法牌照前,停止以DTMB制式廣播。
3. 要求TVB及ATV盡快轉以DVB-T等不會被流動設備接收的電視制式進行廣播。在此之前,不應再以DTMB制式廣播,否則應視為違法行為。
貴 管理局不應以法律漏洞為由馬上補發綜合傳送者牌照予TVB及ATV。作一個粗疏的比喻,TVB及ATV是餐廳牌照持有人,但應同時遵守領取小販牌照的守則。在過去不被起訴,是源於貴 管理局未有盡監管機構的責任。現東窗事發,本人認為貴 管理局應取得充足的證據及法理基礎後,進行適當的行動。
恭請
鈞安
市民 謹啟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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