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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播政治廣告「罪成」 商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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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4-7-2010 18:49: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三個月前,先後接受民建聯    六十萬元及民主黨    劉慧卿    三萬八千多元的贊助及廣告費,分別炮製深宵四小時《十八仝人愛落區》節目及宣傳五•一維園    普選    遊行報時訊號聲帶,兩個節目出街後引發過千宗市民投訴,批評商台    播放政治廣告。據了解,廣管局    已完成對商台調查,裁定兩節目皆屬政治廣告,而商台未經廣管局申請,違反《電台業務守則》規定,需要罰款,預料兩節目分別要罰款數萬元。

商台自今年四、五月間,分別播放民建聯贊助的《十八仝人愛落區》及劉慧卿呼籲爭普選遊行兩個節目後,廣管局截至六月初,分別收到九百○六宗及三百三十二宗市民投訴,並正式展開調查。

  兩節目引發逾千投訴

  據了解,廣管局已聽取商台就兩個政黨贊助節目陳述,並完成調查,裁定《十八仝人愛落區》及劉慧卿普選遊行報時訊號聲帶,均屬於政治廣告。消息透露,劉慧卿的聲帶屬政治廣告並無爭議;至於《十八仝人愛落區》雖聲稱為贊助節目,但廣管局認為,該節目每集均由民建聯的第二梯隊任嘉賓主持,即由贊助人親身參與當主持人,與一般贊助節目不同,因而裁定為政治廣告。

  民建聯代表任主持

  據悉,廣管局初步裁定商台違反《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第二十八段,除非得廣管局事先批准,否則不得播放有政治色彩的廣告,並向商台罰款。按《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第二十八段,廣管局是考慮為免讓較富裕團體人士,藉其財力優勢透過電台廣告推廣其政治立場;至於《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五十段列明對節目贊助規定,廣告與節目必須劃分清楚,如任何節目由廣告商贊助、建議,應向聽眾清楚交代;節目中不可太頻密提及贊助商號,不可影響節目趣味。如電台違反規定,初犯最高罰款八萬元,次犯二十萬元,以後再犯最多罰四十萬元。

  初犯最高罰款八萬

  《十八仝人愛落區》節目是由民建聯斥資六十萬元贊助商台合作,自五月一日起逢星期六凌晨二時至六時播出,共十八集,至今已播出十三集,由商台主持泰山、余宜發等人,與另五名嘉賓主持合作,五人正是民建聯來自五區的第二梯隊,以新界西葛珮帆知名度略高,其餘有張國鈞、陳曼琪、鄭泳舜及陳恆鑌任主持,每集都是戶外直播,原意到全港十八區夜蒲點探訪夜青,民建聯多次強調是民生節目,不涉政治。

  劉慧卿買時段宣傳普選

  至於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則以三萬八千四百元,買起商台報時訊號宣傳五•一普選大遊行,自四月二十六日起聲帶連播七天,每日播十次、每次播十秒,內容大意為:「係時候普選啦……我係劉慧卿。提提你啦,呢個星期日下午三點同你有個約會,到時維園見。」

  商台在播出節目後,一直否認兩個節目是政治廣告,商台台長黃永更要求廣管局清楚解釋政治廣告定義;而廣管局過去亦從未收過電台播放政治廣告相關投訴,今次裁決,將可為政治廣告及贊助節目的分野作出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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