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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告你誹謗就聽得多不過到底點樣先構成誹謗?誹謗的定義香港同大陸的不同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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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1-3-2011 06:31: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太歲 於 1-4-2011 12:12 PM 編輯

香港: <資料來源香港法區法網>

(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永久形式誹謗 (Libel),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II) 「誹謗性」的意思

在考慮展開誹謗之法律訴訟前,原告人首先要確定能否證明備受爭議的字句或陳述(包括說話或書面文字)具有誹謗意思。根據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一書,我們首先要搞清楚有關字句的意思,然後才可以決定該意思(在使用有關字句當時)是否有誹謗成份。
字句的意思
字句的意思,是指一個普通人以一般常理或常識去理解有關字句,從而得出的意思。這包括從字句中推斷出來的、字句中的暗示或間接意思,而要理解這些意思,並不需要外在 / 非本質的事實或其他特別知識去支持。
某些字句有專門或技術性意思,或者是屬於俚語,又或者在小部分擁有特別知識的人來看是含有其他意思。有些時候,字句除了其一般和原有的意思外,還可能會受其他外在或環境因素影響(例如說話的語調或發布的地方等),而包含了其他意思。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人便要向法庭證明,有關字句其實含有技術性意思 / 屬於俚語 / 有其他特別意思,而且閱覽者或聆聽者亦知道這些意思。
字句的意思是否有誹謗成份
誹謗一般是指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損害另一個人的聲譽,而發布那些字句會:
  • 貶低受害者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
  • 令他們避開受害者;
  • 令公眾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或
  • 貶低受害者在其專業上或行業上之地位。

要決定某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會構成誹謗,並非由始作俑者(即被告人)去下定論,而應該由聽過或看過有關陳述的人,或以一般明事理的市民之角度,去決定這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構成誹謗。
(III)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
在誹謗法內,發布是指某個人(發布者)把被誹謗人物之事情,向其他人(第三者)傳達,或讓該第三者知道。發布行為並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如果被投訴的字句,經已透過書面或口述方式向第三者告知 / 披露 / 散播,這些字句便視作已被「發布」。要令誹謗指控得以成立,原告人必須證明被告人已發布誹謗性字句。
假設某宗案件只牽涉三個人。如 A 先生向 C 先生發布一些誹謗 B 先生的事,那麼 A 先生(即發布者)就可能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發布的對象未必需要是一群人(但如只向一個人發布誹謗事情,對受害人的損害程度通常會較低)。
(IV) 確認出被誹謗的人

如果閣下是誹謗案中的原告人(被誹謗或被詆&#27585;的人),便需要證明:
  • 誹謗性陳述是針對閣下(其內容有詆毀閣下);及
  • 被告人是有關陳述的作者、製作人、發布者或發表有關陳述的媒介。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他們沒有在文章中指名道姓,但只是詳細地形容目標人物(例如他的身高、體重、經常去的地方及曾經做過的事),那麼該人便難以證實文章內容是針對他。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便會考慮作者的原意是想描述哪一個人,亦會視乎一般讀者在閱讀有關文章後,是否會認為作者所指的人士,與他們所聯想到的那個人相同。如該目標人物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該人。
(VI) 抗辯理由

假如我發布了一些詆&#27585;其他人的事情而被控誹謗,我可以用甚麼理由去抗辯?
以下是各項抗辯理由:
  • 有關字句並無涉及或針對原告人;
  • 字句的實質內容和事實均為正確(有理可據);
  • 字句屬於公允評論;
  • 有關發布行為受特權保障;
  • 發布獲得批准,或原告人自願承擔負面後果;
  • 已根據《誹謗條例》提出賠罪;
  • 非故意的散播;及
  • 道歉。

請留意,以上 (f) 、 (g) 及 (h) 項只可以作為評估賠償時的求情理由。換句話說,如果閣下(作為被告人)已承認誹謗責任,便可以考慮用這三項理由(或其中之一項),去矯正錯誤或減低賠償金額。
以下內容只屬初步參考資料。在採用任何抗辯理由之前,建議閣下先尋求法律意見。
(a) 項(字句並無涉及或針對原告人)可照字面解釋。請返回 第IV部分去了解在哪些情況下,誹謗性陳述會被認為是涉及或針對某個人。
根據 (b) 項(有理可據),發布者 / 被告人需要證明,誹謗性字句或陳述的內容是真確的。有關字句的意思,必須是陪審團所理解的意思(即一般明白事理的人所理解到的意思),而被告人所要證明的事實內容,亦須能夠被陪審團理解得到。一般法律原則是,如某人覺得自己的品格被貶低,但其實此人根本沒有這種品格,他便不能獲得賠償。簡單來說,如果被告人所講的是真話,即使被投訴的字句屬誹謗性,原告人亦不會獲得賠償。
如要採用 (c) 項(公允評論)作為抗辯理由,被投訴的字句,必須是根據事實及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的評論。關於第一個原素 ─ 評論,要考慮的問題是「任何理智的人會否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真誠地作出這樣的意見?」假設某個地產發展商把一幢歷史建築物拆卸了,而閣下在報章撰文批評該地產商的做法,指該做法是錯誤的,這可能會被視作根據事實作出的評論。至於拆卸歷史建築物,亦可能會被視為影響公眾利益的事(這項抗辯理由的第二個原素)。但實際上,「涉及公眾利益的事」所涵蓋的範圍很廣,閣下應該就此問題徵詢律師的意見。
(d) 項(特權)可以概括地分為「絕對特權」及「受約制特權」。「絕對特權」所涵蓋的範圍比較狹窄,包括:立法會的議程及文件、司法程序、政府官員在履行職務時所發表的陳述,亦可能包括事務律師或大律師與顧客溝通的內容(例如當事人為處理法律訴訟,而向事務律師或大律師透露有關案件的資料)。
「受約制特權」包括一個人在履行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時,向另一人作出陳述,而有關資料會影響該另一人的利益,或該另一人亦有責任去了解有關事情。
就司法程序和立法會議程所作出的公允及準確報道,都可獲得受約制特權而免除誹謗責任(關於報章報道的受約制特權,可於《誹謗條例》 第 13 條第 14 條附表中找到詳盡資料)。此外,受約制特權並非只適用於報館記者,一般公眾同樣可以採用這項抗辯理由。請往第 III 部分的問題3以參閱日常例子。
如採用 (e) 項(發布獲得批准,或原告人自願承擔負面後果),被告人便需要證明,原告人曾經示意或默許(已同意)被告人去發布有關誹謗事情。
《誹謗條例》第 25 條就無意發布及提出賠罪(f 項)提供抗辯 / 求情理由。「提出賠罪」一般是指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給予正式道歉,但原告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這個賠罪。最普遍的執行賠罪方法,是就被投訴的字句,在報章上刊登一篇更正啟示再加上道歉聲明。要特別留意的是,當原告人接納賠罪,而被告人亦已作出所規定的賠罪舉動後,原告人便不可以再向被告人展開或繼續誹謗訴訟。
(g) 項( 非故意的 散播) 適用於報刊批發商、新聞通訊社、圖書館及發行商。閣下可在有關互聯網站的問答中,得到更詳盡的資料。
如被告人在無惡意和沒有疏忽的情況下發布誹謗性事情,可選擇 (h) 項(道歉) 作為抗辯 / 求情理由。被告人須在原告人展開法律程序之前,先行作出道歉。


(VII) 舉例說明

模擬個案
A 先生撰寫了一篇文章,部分內容是關於 B 先生的。有關文章於兩星期前刊登在一本雜誌裡。B 先生認為,該文章對他作出了一些負面指控,損害他的聲譽及影響到他的生意。因此,B 先生控告 A 先生誹謗。
問題一:
如要成功控告A先生,B先生必須向法庭證明些甚麼?答案一
問題二:
若A先生只想透過該文章去批評另一個人,但無意誹謗B先生,A先生仍要為B先生的指控負責嗎?答案二
問題三:
備受爭議的字句寫在該文章裡面,但文章內只有部分內容可能對B先生構成誹謗。在此情況下,如何去斷定字句的意思?答案三
問題四:
如有一名讀者將文章內容上載到互聯網站,他是否會招致任何誹謗的法律責任?至於發布該文章的雜誌,又有何責任?答案四
問題五:
如果A先生在文章內沒有寫明B先生的全名,只是形容他或作出一些描述,情況會否不同?答案五
問題六:
A先生堅持他在文章所寫的全屬真確,他可以就誹謗指控提出抗辯嗎?答案六

答案一
B 先生要需要證明以下幾項:
如果法庭需要評估賠償金額,B 先生亦可能要就所蒙受的損失,向法庭提供一些證據。


答案二
A 先生仍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若一個人說出或發布誹謗性字句,其詆&#27585;他人之意圖其實並不重要,而最重要或更需要知道的是,以一般明白事理的人來看,有關字句是否經己詆&#27585;了B 先生。
誹謗法所關注的,是這些字句套用在一個普通人身上會有甚麼影響,並以社會上一般市民的合理思維為標準,去決定這些字句的影響。在這個標準下,如果有關文章已詆毀了 B 先生,那麼 A 先生便可能要負責。


答案三
如有誹謗字句包含在一篇文章內,閣下必須要閱讀整篇文章,然後才決定該文章在整體上是否有誹謗性的意思。閣下不可以單憑文章裡的一句句子或一個段落就下結論,因為文章的某一段可能寫著「B 先生是個不道德的人。」但下一段就寫著「其實 B 先生並不壞,那些說他是不道德的謠言,是不正確的。」正因如此,B先生不能單憑文章內的某一段落或句子而不考慮其他內容,就去控告作者。
讀者需要了解整篇文章的內容,而不可斷章取義。如果有關字句的意思不是太清楚,法庭會採納多數人對有關文章的看法,作為裁決的基礎。


答案四
那個把文章上載到互聯網的讀者,令公眾可以閱讀文章內容,即是向其他人複述了誹謗性字句,正如第 III 部分的問題1所解釋,第二次或重複發布誹謗性字句,便視作一次新的誹謗行為。在上述個案中,那位讀者需要就發布那篇誹謗性文章負上法律責任。
即使文章的作者並非雜誌公司的記者或僱員,作為第一渠道向公眾發布文章的雜誌公司,亦須就發布誹謗性字句負責。該公司若要避免或減低法律責任,便需要證明是無意發布那篇文章,並已根據 《誹謗條例》第 25 條提出賠罪。(有關詳情,請參閱 第 III 部分的問題7。)


答案五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他們沒有在文章中指名道姓,但只是詳細地形容目標人物(例如他的身高、體重、經常去的地方及曾經做過的事),那麼該人便難以證實文章內容是針對他。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便會考慮作者的原意是想描述哪一個人,亦會視乎一般讀者在閱讀有關文章後,是否會認為作者所指的人士,與他們所聯想到的那個人相同。如 B 先生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 B 先生。


答案六
A 先生可用有理可據作為抗辯理由。他需要證明文章內的誹謗性字句的真確性(即他撰寫有關 B 先生的,純屬真確內容而並無歪曲事實)。法庭通常以陪審團所理解的意思為依歸(即一般明白事理的人所理解到的意思),因此, A 先生必須證明所發布的內容為事實,有關意思亦須能夠被陪審團理解得到,而不是一些不常見或含糊的解釋。
一般法律原則是,如某人覺得自己的品格被貶低,但其實此人根本沒有這種品格,他便不能獲得賠償。簡單來說,如果 A 先生所寫的是真話,即使被投訴的字句屬誹謗性,B先生亦不會獲得賠償。




中國大陸:
一、概念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25933;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品質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相關法律和決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六、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法釋〔1998〕30號)

第六條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發表於 1-4-2011 07:15:42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分享:77:
發表於 1-4-2011 08:24:08 | 顯示全部樓層
但基本上 , 依種官司係有錢人既玩意 ...... 冇錢 ---- 根本冇得玩

淨係拖你3幾年 , 齋俾律司費都夠普通人破產 .......

同埋有錢既...可以用一流既律司...

冇錢既 ..... 請到一個普通既...都輸9成........

可悲的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法律係為保障有錢人而設的) :67:
發表於 1-4-2011 08:53:57 | 顯示全部樓層
但基本上 , 依種官司係有錢人既玩意 ...... 冇錢 ---- 根本冇得玩

淨係拖你3幾年 , 齋俾律司費都夠普通人 ...
blueblue 發表於 1-4-2011 08:24 AM


任何國家既法律,都係有錢人玩晒...
發表於 1-4-2011 10:57:35 | 顯示全部樓層
但基本上 , 依種官司係有錢人既玩意 ...... 冇錢 ---- 根本冇得玩

淨係拖你3幾年 , 齋俾律司費都夠普通人 ...
blueblue 發表於 1-4-2011 08:24 AM


"法律面前窮人含X"麻~

不過儘管有漏洞,但法律已經是目前人類智慧水平中最公平公正的制度了...
發表於 1-4-2011 11:04: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quall 於 1-4-2011 11:08 AM 編輯

我想話, 上面果d唔係香港法律:(:(:(:(:(
 樓主| 發表於 1-4-2011 11:14:2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話, 上面果d唔係香港法律
Squall 發表於 1-4-2011 11:04 AM



    咁佢係邊度既法律?
發表於 1-4-2011 11:5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咁佢係邊度既法律?
太歲 發表於 1-4-2011 11:14 AM


大陸~~~~
 樓主| 發表於 1-4-2011 11:53: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太歲 於 1-4-2011 01:15 PM 編輯
大陸~~~~
Squall 發表於 1-4-2011 11:50 AM

:47:係香港yahoo post又唔標明係大陸法律!:no:玩野呀~
火速加返香港法律既上去!
好彩老兄題一題。
:cool:我都覺得點解法律詞彙上用字有D唔同但又無點為意真失策........
squall兄謝謝~:64:
發表於 1-4-2011 13:42: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suku 於 1-4-2011 01:43 PM 編輯

我問過律師,佢話基本上乜都可以告&#22021;,係告唔告得入同打唔打得甩&#21867;,
知法例係一件事,知點樣Apply先係最緊要。





(轉載)
網上有咁&#22021;講法:

香 港 法 例 第 21 章 誹 謗 條 例 !

近日發現某些論壇,某些人到處發放與事實不符、破壞他人聲譽的留言,

很多人以為網上言論不需付責任,網上留言同樣合乎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中言論的定義,敬請車友留意,切勿以身試法!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a.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b.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c.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要令誹謗指控成立,一般要滿足三個條件:

1) 帶有誹謗性言論 (must be a defamatory statement);
2) 該言論須針對原告 (must have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
3) 該言論須已被公開 (must be published to third party)。


什麼是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有下列情形,則在所有權誹謗、貨品誹謗或其他惡意虛假的任何訴訟中,均無須指稱或證明特殊損害:
據以提出該宗訴訟的言詞是刻意導致原告人蒙受金錢損失,而該等言詞
並以書面或其他永久形式發布者;上述言詞是刻意導致原告人在該等言詞發布時所擔任或從事的任何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方面蒙受金錢損失者。

刑罰: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互聯網的發表,在法律上亦合乎「言詞」的定義。發表的形式、地域,完全不受限制,只要是不當的發表,已構成罪行。差別在於,網上的真實身分較難追查。然而查起來仍是可行的,更絕不能因是在網上便能免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5 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只要法官相信他當時明知其發表為虛假,則會將之定罪。

  假如他宣稱有關誹謗言詞屬無意,則──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25 條《非故意的誹謗》:

(1) 凡任何人已發布被指稱為誹謗另一人的言詞,則如他聲稱他所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該另一人,即可根據本條提出賠罪;於此情形下─

(a) 如提出賠罪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並已妥為履行,則該感到受屈的一方不得就有關發布而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或繼續進行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法律程序(但上述規定並不損害針對須共同負責該項發布的其他人的訴因);

(b) 如提出賠罪不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則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在該感到受屈的一方就有關發布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任何法律程序時,被告人如證明被申訴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原告人,而於獲悉該等言詞誹謗或可能誹謗原告人後,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出賠罪,而提出賠罪仍未撤回,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發表於 1-4-2011 14:41:1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問過律師,佢話基本上乜都可以告&#22021;,係告唔告得入同打唔打得甩&#21867


佢o既意見都好唔專業喎:(
發表於 1-4-2011 14:55:52 | 顯示全部樓層
佢o既意見都好唔專業喎
Squall 發表於 1-4-2011 02:41 PM

點解咁講呢?

可能佢專業上唔應該咁樣答(見佢上電視又真係唔同),我覺得佢當朋友講老實話&#21867;,唔通俾標準答案好D。
發表於 1-4-2011 15:16:34 | 顯示全部樓層
點解咁講呢?

可能佢專業上唔應該咁樣答(見佢上電視又真係唔同),我覺得佢當朋友講老實話
Tasuku 發表於 1-4-2011 02:55 PM


我覺得作為一個專業既律師...
應該係原訴人準備告人之前,先講清楚件案有幾多勝算...
發表於 1-4-2011 15:23: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quall 於 1-4-2011 03:29 PM 編輯
點解咁講呢?

可能佢專業上唔應該咁樣答(見佢上電視又真係唔同),我覺得佢當朋友講老實話&#21867;,唔 ...
Tasuku 發表於 1-4-2011 02:55 PM


THE HONG KONG SOLICITORS' GUIDE TO PROFESSIONAL CONDUCT, VOLUME 1


Commentary to 5.02: "A solicitor should refuse to act where to do so would amount to an abuse of process."

10.18: "A solicitor must inform his client if a proposed or continuing action has no prospect of success as a matter of law."
發表於 1-4-2011 16:37:18 | 顯示全部樓層
咪住先,
post&#22021;主題唔係以上&#22000;位律師專唔專業,係「誹謗」
佢係執業律師,有專業資格,有唔少新聞片有佢出&#22175;講解法律,我唔會懷疑佢&#22021;專業。

其實你要了解當時情況同語景,我只係好general咁問&#21655;佢一個問題﹔如果只係有人覺得受「誹謗」,可唔可以控告對方?佢答可以。接&#30528;就係睇控辯相方能唔能夠提供足夠証據。
由頭到尾都唔係一個case&#22175;,只可以話係問一個法律常識,佢開門見山用人話咁答我,總比講官話好,model answer 我唔使問佢。


要討論就講返「誹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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