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二
A 先生仍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若一個人說出或發布誹謗性字句,其詆毁他人之意圖其實並不重要,而最重要或更需要知道的是,以一般明白事理的人來看,有關字句是否經己詆毁了B 先生。
誹謗法所關注的,是這些字句套用在一個普通人身上會有甚麼影響,並以社會上一般市民的合理思維為標準,去決定這些字句的影響。在這個標準下,如果有關文章已詆毀了 B 先生,那麼 A 先生便可能要負責。
答案三
如有誹謗字句包含在一篇文章內,閣下必須要閱讀整篇文章,然後才決定該文章在整體上是否有誹謗性的意思。閣下不可以單憑文章裡的一句句子或一個段落就下結論,因為文章的某一段可能寫著「B 先生是個不道德的人。」但下一段就寫著「其實 B 先生並不壞,那些說他是不道德的謠言,是不正確的。」正因如此,B先生不能單憑文章內的某一段落或句子而不考慮其他內容,就去控告作者。
讀者需要了解整篇文章的內容,而不可斷章取義。如果有關字句的意思不是太清楚,法庭會採納多數人對有關文章的看法,作為裁決的基礎。
答案四
那個把文章上載到互聯網的讀者,令公眾可以閱讀文章內容,即是向其他人複述了誹謗性字句,正如第 III 部分的問題1所解釋,第二次或重複發布誹謗性字句,便視作一次新的誹謗行為。在上述個案中,那位讀者需要就發布那篇誹謗性文章負上法律責任。
即使文章的作者並非雜誌公司的記者或僱員,作為第一渠道向公眾發布文章的雜誌公司,亦須就發布誹謗性字句負責。該公司若要避免或減低法律責任,便需要證明是無意發布那篇文章,並已根據 《誹謗條例》第 25 條提出賠罪。(有關詳情,請參閱 第 III 部分的問題7。)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便會考慮作者的原意是想描述哪一個人,亦會視乎一般讀者在閱讀有關文章後,是否會認為作者所指的人士,與他們所聯想到的那個人相同。如 B 先生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 B 先生。
答案六
A 先生可用有理可據作為抗辯理由。他需要證明文章內的誹謗性字句的真確性(即他撰寫有關 B 先生的,純屬真確內容而並無歪曲事實)。法庭通常以陪審團所理解的意思為依歸(即一般明白事理的人所理解到的意思),因此, A 先生必須證明所發布的內容為事實,有關意思亦須能夠被陪審團理解得到,而不是一些不常見或含糊的解釋。
一般法律原則是,如某人覺得自己的品格被貶低,但其實此人根本沒有這種品格,他便不能獲得賠償。簡單來說,如果 A 先生所寫的是真話,即使被投訴的字句屬誹謗性,B先生亦不會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