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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蔡國權車禍索償勝訴 肇事司機須負八成責任 金額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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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8-2010 13:09: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唱作音樂人蔡國權    2002 年11月在東莞遇上車禍,腦部嚴重受創。其妻余達卿代夫向司機索償,高院昨裁定司機須負賠償責任,惟因蔡國權當日沒扣安全帶,故司機只須負上八成賠償責任。其妻早前要求司機賠償約2000萬元,法庭稍後會再釐定確實賠償額。

現年56歲的蔡國權現於沙田    一療養院居住,由社署    任其監護人。蔡國權當年與3男3女友人由廣東雲浮市返皇崗,經營家族麵粉廠生意的友人陳華顯駕駛公司豐田吉普車接載各人,蔡國權當時坐在中排中間座位。當吉普車經廣州駛到廣深公路時傳來嘭的一聲,蔡國權大叫「爆胎」,吉普車最後失控打側翻滾,掉進廣深公路東莞虎門段五點梅大橋的水庫內。蔡等3 人被拋出路面,另4人掉進水庫,當中兩名男乘客死亡。

被告稱曾驗車失單據 官不接納

蔡國權因意外導致腦部嚴重受損,至今進出仍要倚賴輪椅,說話能力恍如3歲小孩。其妻代表蔡國權指出,陳華顯當日疏忽駕駛,因他超速且輪胎早有耗損。高院特委法官馮柏棟認為,公路時速限制為120公里,陳華顯稱當日只行駛約110公里,未能說是超速;但陳華顯表示,2002年初曾換輪胎及驗車,但沒有保留單據,馮官並不接納此說法,又指該車以其公司名義登記,故所有單據均應保留7年。2007年蔡國權的妻子入稟時,若陳華顯確曾驗車及換輪胎,單據一定仍在。

馮官又指出,即使陳華顯確曾換輪胎,事隔近一年,輪胎也可以出現耗損,加上他說每次開車前都會用腳踢輪胎確保夠氣,馮官認為此說法誇張,最後裁定他需負八成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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