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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benbenben4213

[分享討論] 一則關於小弟的投訴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5-4-2013 10:53:38 | 顯示全部樓層
按香港特區...由於<恐嚇>是屬於刑事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200章 24條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一經定罪.....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78:請備案
發表於 25-4-2013 11:10:52 | 顯示全部樓層
真係咁認真?{:1_197:}
發表於 25-4-2013 11:14:58 | 顯示全部樓層
真係咁認真?
常威 發表於 25-4-2013 11:10 AM


我是認真的,不是開玩笑:65:
 樓主| 發表於 25-4-2013 11:36:50 | 顯示全部樓層
事情已完結,不用再提了
發表於 25-4-2013 11:43:28 | 顯示全部樓層
事情已完結,不用再提了
benbenben4213 發表於 25-4-2013 11:36 AM



    :64:
.............................................................
發表於 25-4-2013 12:01:44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在開 post 前已向聖域 d 師兄請示,我希望唔好傷到兩邊主題區既友誼

阿超借聖域名黎攪攪陣,相信已有 ...
benbenben4213 發表於 24-4-2013 10:40



    佢個post的契X好似係版主改架!希望無記錯喇:(
發表於 25-4-2013 12:18:58 | 顯示全部樓層
佢個post的契X好似係版主改架!希望無記錯喇
狂四郎 發表於 25-4-2013 12:01 PM


師兄, 肯定原本寫"契弟", 邊個改, 由佢啦.
其實睇佢寫既野(內容及語氣), 就知佢係細路. 大家大人有大量, 吾使同佢計啦.
 樓主| 發表於 25-4-2013 14:24:47 | 顯示全部樓層
lk_yau 兄,你好

小弟應承過德哥不再在這裡發表對呢件事既評論

不過就「細路仔,唔駛同佢計」,我有以下睇法:

究竟「細路仔」既訂義係乜先?

0-12 歲都仲可算係細路仔,不過佢地唔會上黎 td 同我地吹水講合金,figure

識得上黎既,起碼15,16 歲,呢個年齡層大家都會公認為青少年

一個青少年,起碼讀左十年,八年書,乜野係基本禮貌,乜野係待人接物既良好態度都應該識&#22046;掛

師兄你自己都有眼睇,你口中所講既「細路仔」是何其地無禮、何其地態度不堪

青少年缺乏社會經驗,面對人和事可能唔識去處理及表達

但「唔識」唔代表「可以唔學」

我可以大膽講句,如果宜家唔學好以禮待人、唔學好先尊重他人,到第時踏入社會工作只有死路一條

唔信既,未試下俾老闆話時鬧番佢,或者同事叫幫手做野時唔理佢囉,睇下最後有乜後果

我唔會偉大到話幫人教仔,我只係想大家明白無論在真實社會定虛擬網路,「守禮」、「尊重」是不可缺少的
發表於 25-4-2013 14:40: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lk_yau 於 25-4-2013 02:42 PM 編輯

回復 53# benbenben4213
Ben 兄, 我當然明白啦. 又要吋嘴, 又吾玩得/玩吾起, 係自己&#25886;來架啦.
有時, 上來只是想看玩具, 結果有師兄塞錢入袋, "汁"到啦, 希望某人都明白這道理, 珍惜教訓.
再者, 我都知你們已收口, 是有人主動搵交嗌, 真係冇得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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