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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証明, 香港法律好野, 菊花油人只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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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5-2008 17:44: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再一次証明, 香港法律好野, 專門包庇性罪犯, 菊花油人只判180小時[url=]社會服務令~~好!
[/url]

看見菊花油人的報導, 也看到受害人的士司機的口供, 其實人家查的士都是為了糊口和養活一家老細, 不過, 世界就是這樣, 你不去害人, 人家也會來犯你, 當一個人堅持自己是某一種人, 他就以為所有人都要跟他一樣, 就好似黑十字教的教義, 你不信長毛神, 你和你一家都要下地獄!

為何今天我會寫這一件事, 在新聞紙上, 的士司機曾向菊花人說: 你信佛, 佛祖不會同意你的做法, 這一句話令我想起很多事, 以前都有一位佛家人曾說我不認同陽陽配和陰陰配是錯的, 說我思想落伍、不豁達、偏激和歧視! 現代社會上的人都接受, 都跟隨, 這是潮流, 我說: 如果人生要活到像你人云亦云, 黑白不分, 陰陽失調, 即使信甚麼神佛又有何用? 後來我跟這位仁兄絕交了。

不管你那一類人, 你還你, 世界還世界, 沒有人需要活在你們的價值觀之下, 可能在菊花人的世界裡, 他才是受害人, 是的士司機歧視他, 他可以說: 是的士司機不接受他的愛, 是他誘惑我, 我控制吾到自己, 我都吾想, 都是離不開三隻鬼--慾望、正義與可憐, 三隻鬼互相交提, 在外國不少性罪犯都有這種心態。 人何解要人認同, 有些人明知自己做錯, 有人認同有自己的圈子, 慢慢地錯的事都變成了對, 自己受慾望戰勝了, 繼而用可憐的姿態要人接受, 最後以正義之名光明正大去犯案, 三隻鬼真是很好用, 一般的市民百姓, 都很易接受。

最終, 做錯事的人可以大搖大擺走出法庭, 只有受害鬱鬱而終, 一生活在恐懼和屈辱之中, 佛是甚麼一回事, 不要再用前世今生來控制我, 對就是對, 錯就是錯! 無得要我屈服, 你可以話我歧視你, 即使現在的人最喜歡是這樣, 自己做衰左, 要反口話人家屈(誣衊)你, 就請你們不要再跟我玩三隻鬼遊戲, 你係人係鬼, 我一眼就看穿!
發表於 2-5-2008 17:50:31 | 顯示全部樓層
完全錯晒,香港法律係 專門包庇有$$人,唔使理犯乜罪.:blame:
有$$同冇$$的,判刑完全唔同.
發表於 2-5-2008 17:54:33 | 顯示全部樓層
:( 咁我想知, 呢單性騷擾要判乜刑罰先叫有天理???
 樓主| 發表於 2-5-2008 17:55:34 | 顯示全部樓層
無錯, 法律不外呼金錢
發表於 2-5-2008 18:04:16 | 顯示全部樓層
只係非禮, 你想判佢終身監禁??
發表於 2-5-2008 18:08:05 | 顯示全部樓層
快d羅佢支菊花俾人一瓣一瓣咁撕開......:69: 感受下受害人果時的心情:36:
 樓主| 發表於 2-5-2008 18:08:51 | 顯示全部樓層
甘又吾會終身監禁, 坐幾個月監同罰鍰都吾過份, 法官大人, 你做場戲都要做好d先得~~:^
發表於 2-5-2008 18:13: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石大春 於 2-5-2008 05:08 AM 發表
甘又吾會終身監禁, 坐幾個月監同罰鍰都吾過份, 法官大人, 你做場戲都要做好d先得~~:^

先至聲明, 我唔係幫菊花油人:^

你憑咩覺得非禮要坐監?? 我好似未聽過有任何非禮犯要坐監
發表於 2-5-2008 18:14:09 | 顯示全部樓層
咁又唔使上綱上線,不過發覺社會服務令真係好好用
發表於 2-5-2008 20:38:32 | 顯示全部樓層
預左佢會走得甩啦~:ar:
發表於 2-5-2008 20:50:32 | 顯示全部樓層
你想判 d 咩呢 ?

切 J 好唔好 ?
:44:
發表於 2-5-2008 20:56:43 | 顯示全部樓層
錯嘞...


其實法官咁判...係有原因嘅...


大家都知道「王子」乃「萬能插蘇」...想必有某種喜好...

假如判佢入冊...未有機會俾佢「享受」到「通櫃桶」嘅樂趣...:34:

小櫻上
發表於 2-5-2008 21:01: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石大春 於 2-5-2008 05:55 PM 發表
無錯, 法律不外呼金錢

法律方程式:
法= (3點水)+去= 水+去 = 錢+去 = 有錢才去打官司:53:
發表於 2-5-2008 21:04: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Devil_Fudou 於 2-5-2008 06:13 PM 發表

先至聲明, 我唔係幫菊花油人:^

你憑咩覺得非禮要坐監?? 我好似未聽過有任何非禮犯要坐監

我好似次次聽到都判坐監
如果唔信有機會坐監可以自己去試下:34:
發表於 2-5-2008 21:54: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ai2000 於 2-5-2008 09:01 PM 發表

法律方程式:
法= (3點水)+去= 水+去 = 錢+去 = 有錢才去打官司:53:

:71:呢條Formula真係愛恩斯坦都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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