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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真紅

[吹水專區] 有緣相聚 @ 真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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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8-11-2006 15:46:35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8-11-2006 15:47:1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煙花 於 28/11/2006 03:46 PM 發表
唔捨得拆.........點算好....
:no:

俾我,我幫你拆:)
發表於 28-11-2006 15:48:1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路人丙 於 28-11-2006 03:43 PM 發表

今晚擺酒~~

:shy::shy:
發表於 28-11-2006 15:49:09 | 顯示全部樓層
示範圖#1 :


發表於 28-11-2006 15:49:1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路人丙 於 28-11-2006 03:47 PM 發表

俾我,我幫你拆:)



:)
咁又唔得啵....
發表於 28-11-2006 15:50: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煙花 於 28/11/2006 03:49 PM 發表
:)
咁又唔得啵....

俾我,我幫你拆:)
發表於 28-11-2006 15:51:1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鈴奈 於 28/11/2006 03:48 PM 發表

:shy::shy:

擺完聽日謝律師樓下等.....
發表於 28-11-2006 15:52:08 | 顯示全部樓層
示範圖#2 :



發表於 28-11-2006 15:52:4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kim# 於 28-11-2006 03:44 PM 發表


你都有唔少喇喎:shiny:

乜車都有o既話我間房肯定唔洗訓 :ice:

呢一兩日仲有架勁巴到廠 :DD
發表於 28-11-2006 15:53:3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鈴奈 於 28/11/2006 03:49 PM 發表
示範圖鈴奈的婚禮#1 :

哦..........
恭喜~
發表於 28-11-2006 15:54: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鈴奈 於 28/11/2006 03:52 PM 發表
示範鈴奈的婚禮圖#2 :

http://hk.wrs.yahoo.com/_ylt=AvE ... ygt./SIG=127i025b7/**http%3a//www.fotogb.com/albums/br/brendanalbert/banquet/471_7145.jpg

哦......
恭喜~~
發表於 28-11-2006 15:55:14 | 顯示全部樓層
婚姻監禮人簡介
自2006年3月中起,政府已經修訂「婚姻條例」:
放寬舉行婚禮的時間及地點限制
可授權登記官委任律師,出任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及監誓

以往新人只可選擇於婚姻註冊處或政府准許的宗教場所註冊結婚,及需要於擬結婚日期的三個月前,往婚姻登記處填妥擬結婚通知書。

在新的婚姻制度下,新人可經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或副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及聘用婚姻監禮人在任何時間及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為他們主持婚禮。

證婚程序
當準新人決定聘用婚姻監禮人為他們主持婚禮後,程序如下:

準新人必需決定結婚日期、註冊時間及註冊地點
聯絡婚姻監禮人
在結婚日期前三個月前往律師行填寫擬結婚通知書,並提供以下資料予監禮人:
一對新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旅遊證件
一對新人的父母中英文名稱
一對新人的詳細地址、電話、職業
婚姻狀況(即是否未婚、鰥夫或寡婦、離婚人士或以往曾否採用任何儀式結婚)
如任何一方未滿二十一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該人的身分,並須提交與該有關人士的關係證明文件
監禮人會代收擬結婚通知書,並轉交婚姻登記官
當監禮人收到登記官的證婚書後,便可舉行婚禮


收費
法例並沒有限制婚姻監禮人的收費,收費由有關監禮人及市場決定,但監禮人可代當局向準新人收取$305的擬結婚通知書費用。

現時聘用婚姻監禮人收費約$3,000 至 $5,000,視乎舉行的婚禮地點及形式而定,於律師樓舉行婚禮會最相宜,相反於水底或空中舉行婚禮會最昂貴。

婚禮地點選擇
新人可選擇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舉行婚禮,如律師樓、酒店、酒樓、會所、遊樂場、主題公園等。

不過要注意,保安局指定婚禮地點要有「一定程度的莊嚴」,據律師公會消息指,政府將頒布《行為守則》,監禮人不得在夜總會之類予人不夠莊嚴氣氛的場所替新人監禮。

此外,在觸犯法例的情況下,有些地方是不能舉行證婚儀式的,如馬路中心。
此條例只適用於香港境內,於香港以外的地方舉行婚禮,將不會獲得香港政府承認。

你可上:http://www.100fun.com.hk/yp/category/73
這裡有齊做證婚服務的律師名單
 樓主| 發表於 28-11-2006 15:55:2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煙花 於 28-11-2006 03:46 PM 發表
唔捨得拆.........點算好....
:no:





唔好拆喇,不如送比我喇:shy:
發表於 28-11-2006 15:56: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路人丙 於 28-11-2006 03:53 PM 發表

哦..........
恭喜~

我邊有人要:)
發表於 28-11-2006 15:57: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真紅 於 28/11/2006 03:55 PM 發表
唔好拆喇,不如送比我喇:shy:

香港法例第五百零四十條 : 請勿打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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