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理盡說的年代 盡說歪理的人物
http://www.pentoy.hk/%e6%99%82%e4%ba%8b/c385/2014/11/04/%e9%84%ad%e5%8f%b8%e5%be%8b%ef%bc%9a%e6%ad%aa%e7%90%86%e7%9b%a1%e8%aa%aa%e7%9a%84%e5%b9%b4%e4%bb%a3-%e7%9b%a1%e8%aa%aa%e6%ad%aa%e7%90%86%e7%9a%84%e4%ba%ba%e7%89%a9/呢個年代,最令人反感的往往不是那些明目張膽助紂為虐之輩,而是扮作中立的人。頭一類人,往往經已搲爛塊面;但後一類人,卻表面上『擺事實,講道理』,實則調亂事實、混淆焦點。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就是後一類人代表。
日前,葉劉淑儀在她的FACEBOOK專頁發表一張主題為【公民提名不是國際標準】的資料圖,第一、指出有公民提名的國家本身屬於少數,不是國際標準;第二、公民提名本身並不有效;第三、指出包括『斯洛文尼亞、東帝汶、俄羅斯』等某些採用公民提名的國家,都是被評為『有瑕疵的民主、混合政權或專制政權』。
她在刻意混淆制度分別嗎?
實在不知道葉劉淑儀混淆不同民主國家的制度分別,究竟有甚麼樣的目的;但卻知道她的資料圖能做出甚麼效果,就是打擊公民提名的訴求。實在有必要理清當中事實。
實行民主政制的國家,簡單而言可分作實行內閣制與總統制。內閣制的行政首長,由民選國會的多數黨選出,政府內閣向議會負責,議會再向人民負責;總統制的行政首長,由民眾選舉產生,政府和議會互相制衡,兩者皆向人民負責。
香港的特首,不是由議會多數黨選出,甚至還不准有政黨身份。我們現在討論的議題,是市民選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很明顯,香港目前是走向後者。
既然所謂『世上各國』不是全數採用總統制,有相當多採用類近內閣制的國家,行政首長是由國會選出,自然就沒有採用公民提名,因為民眾經已在國會選舉中授權多數黨/聯盟組織內閣了;別忘記,人家的下議院是普選產生,不像香港的立法會和提委會充斥功能組別;所以葉劉淑儀就不要拿『全世界政治實體』的數字去否定公民提名了,因為除了澳門外,這個世界更沒有第二個地方和香港一樣,是由功能組別凌駕直選民意的。
她刻意抹黑公民提名無用嗎?
葉劉舉出美國做例子,指出立國二百年來只有兩任總統成功以獨立身份出閘,『最後一張選舉人票也拿不到。』但問題是否公民提名無效呢?眾所周知,由於傳統、制度、經費等各因素,美國長期由兩黨控制政局,所以第三種第四種聲音難以體現。作為一個留學過美國的人物,葉劉應該要有足夠理解能力去知道人家制度的不足。
簡單比喻一下,就像緊急走火道太窄了,過不到人,換轉是正常普通人,應該是採取措施,清走雜物,騰出空間。但按照葉劉的邏輯,既然走火通道過不到人,那就乾脆把樓梯口封死一了百了。公民提名就此不應該被採納。
既然葉劉喜歡引用《經濟學人》的民主指數作參考,我們就拿捷克 – 一個《經濟學人》民主指數較美國高的國家做例子。在最近一次捷克總統選舉,總共9名出線的候選人當中,有6名候選人用公民提名方式入場,其餘3名用議會提名方式入場,其中Milo Zeman 憑82856位公民提名 入場,並先後在兩輪選舉取得最高票,成功當選總統。這就是公民提名有其可行性的例子。
她知道香港為甚麼也評價低落嗎?
當然,本來這種量化民主成效的評估只屬單面理解,實則應該切入國家狀況分析利弊。但既然葉劉淑儀利用數據,指出有國家是屬於『有瑕疵民主、混合政權或專制政權』,不是『追求民主的楷模』;那我們就集中討論屬於『完全民主』的25個國家。撇除當中4個政治實體是由民選議會或其組成機關間接選舉首長,以及12個內閣制君主立憲的例子,其他9個直選首長的政治實體之中有6個有採用公民提名,若果加上議會/政黨提名的數字,那就是9個直選首長的政治實體之中都分別或同時採用了政黨/議會提名和公民提名了。
那香港的位置在那裏呢?當葉劉批評『斯洛文尼亞、東帝汶、俄羅斯』不值得效法的時候,她似乎忘記了斯洛文尼亞排名28,香港卻排名63。在五個評估項目中,香港在『公民自由』取得高分,在『政府運作』和『政治文化』兩項也有中等評價,那為甚麼香港的民主連葉劉淑儀眼中的斯洛文尼亞也不如呢?
原來是香港在『選舉程序與多樣性』和『政治參與』兩項表現差勁。前者評分位列莫桑比克和海地之後,後者與另外一個被葉劉點名的國家 – 俄羅斯並列。而為甚麼香港在『選舉程序與多樣性』和『政治參與』兩項徘徊低位?相信大家都心照,正正是我們的制度夠爛的結果。
鄰近地區表現又如何呢?韓國排名20、台灣35、新加坡81;而『偉大的祖國』中國大陸呢,只有142。避重就輕,企圖引據援例去否定市民訴求,其實卻『洩露』中共沒有民主的機密,抽打了主子大掌一把,就是這種人強詞說理的實際寫照吧。
1. 暫時按下半總統制與合議制等各制度不作討論;而向對制度理解分類未深的朋友略作簡介,議會內閣制中,政府向議會負責的精神,體現在議會可以主動倒閣,內閣不能取得議會支持就要重新大選;總統制則相反,政府無權解散議會,但政府移請議案要求議會覆決,議會不能倒閣,但可針對個別官員瀆職而監察彈劾,兩者平等地互相制衡,並向國民負責。
2.間接選舉首長的例子包括有德國、馬爾他、毛里裘斯和瑞士。前三者是內閣制國家,有行政權的總理作為政府首長由國會選出,而象徵地位的總統作為國家首長就由代議機關選出或確認;包括馬耳他國會、毛里裘斯國會、以及德國由於是聯邦制國家,因此由邦議會代表和聯邦議會議員各佔一半組成聯邦大會所選出。瑞士則由於採用合議制,整個行政首長機構 – 聯邦委員會皆由議會選出。無論如何,首長都是由民選議會,或其組成的民意機關選出,與香港的提委會只由少數人不等值地選出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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