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秉權﹕黨大於法的依法治國
本帖最後由 基拉陳 於 8-11-2014 07:00 AM 編輯http://www.pentoy.hk/%E4%B8%AD%E5%9C%8B-2/l14/2014/10/27/%E5%91%82%E7%A7%89%E6%AC%8A%EF%BC%9A%E9%BB%A8%E5%A4%A7%E6%96%BC%E6%B3%95%E7%9A%84%E4%BE%9D%E6%B3%95%E6%B2%BB%E5%9C%8B/
在內地採訪,經常遇到司法不公,無法無天之事。
曾經在北京採訪一宗民事訴訟案,開庭前幾天,苦主(原告)和被告居然可以各自私底下與負責審訊的法官接觸,直接踩入法官辦公室私密摸底。這種事內地沒有明文禁止,各地相當盛行。
來自法治之區的我,帶着血肉之軀,心怦怦的跳,覺得不可思議,心想法官應該公正無私,獨立判案,神聖不容干預,可敬不可碰,他會杜絕任何貪污受賄的機會,不能瓜田李下,要有看得見的公正。
但實情是,我跟隨被訪者找到了法官的辦公室,敲門而入,確認對方就是主審法官後,這位掌人命運、操生殺大權的法官竟習以為常,並對小民教路該怎樣說怎麼打,但說了一半又不說,欲言又止,彷彿暗示大家應該明白行規,自己看着辦,當事人之後亦一度問自己是否應該有所表示。
短短會面,苦主和律師已多番游說,講明觀點,希望法官信納,但對方沉默不語。我們只能見好就收,識趣離開。隨即,被告一方偕同律師奪門而入,與我們的律師電光火石間眼神交鋒,再全速與法官親切打招呼。從身體語言來看,對家律師應該與法官較熟絡,而法官口脗亦熱情得多,在門外亦能聽到他們的聲浪。
請教內地律師朋友,怎樣才能打贏官司?如他自己要請律師會怎麼請?
他們說,不是要找什麼高學歷、辯才無敵的金牙大狀,最重要是找一位跟主審法官甚至是政法委書記相熟的律師就是了,最好大家是親戚或舊同學,有實力不如有關係,錢能解決到的問題就不是問題,依此良方,一般案件(除了政治案)總可十拿九穩。
在內地跟法官搞關係是公開的秘密,去年的上海法官被揭發集體嫖妓事件,爆料人就是懷疑因為法官收了對家茶禮,令自己的商業糾紛案件受到不公處理而怒爆醜事。
輕判案件有價有市,買通官員,分分鐘自己判刑10年亦可不用坐一天牢,有錢使得鬼推磨。某些腐敗的政法委書記和法官,會迂迴找第三者收錢、接受豪宅、旅遊嫖妓款待、收受購物卡、名表珠寶、冬蟲夏草、茅台等利益。有上海法官被揭發一人持有4疊樓、內蒙有政法委副書記收21套房,而大老虎、中央政法委前書記周永康更因嚴重貪腐被查,外電報道涉貪金額可能超過1000億。凌駕法律,可以是一門大生意。
司法不公、知法犯法的毒瘤不單是貪腐的問題,還是制度上黨大於法的問題。
四中全會絕口不提「依法治黨」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23次提「依法治國」,13次提「黨的領導」,其主體和重點是中國共產黨以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工具,由黨領導才能依法治國,黨對法律具有絕對凌駕性。所以公布可以提「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提1次),但絕口不提「依法治黨」,令不少法學家失望。
黨大於法體現於政法委書記仍可插手判案,以政治代法治;黨大於法體現於當案件或個案涉及政治、人權或所謂「國家安全」時,黨委仍可用專政暴力手段,以超越法律的方式對境內外敵對分子鬥爭,無法無天;黨大於法體現懲治大老虎時,永遠會黨紀先於國法,甚至為了不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人為地將犯眾事實局部呈現,貪間廠變了貪粒糖。
《中共黨章》的「總綱」表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中國憲法》第5條亦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可惜四中全會公布,「依法治黨」提也不能提。
公布強調的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法治隊伍要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
依法治國,在4個「忠於」裏,法律敬排末席,法官先要考慮黨和國家的利益,最後才能忠於人民和法律。這究竟是在講黨治還是法治?
如果昨天說「中央是香港最大的民主派」,那麼今天只能說「中共是中國最大的公民黨」。
胡德平:黨大於法 人民受迫害
http://news.mingpao.com/pns/%E8%83%A1%E5%BE%B7%E5%B9%B3%EF%BC%9A%E9%BB%A8%E5%A4%A7%E6%96%BC%E6%B3%95%20%20%E4%BA%BA%E6%B0%91%E5%8F%97%E8%BF%AB%E5%AE%B3/web_tc/article/20141113/s00013/1415815132269 2014/10/24 20:34旺角
一名男子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與佔領人仕發生口角。
期間該男子自稱黑社會,警察在旁卻沒有執法。
最後警察更目送該男子離開。
網友devyn提供,記者Paul
https://www.facebook.com/video.php?v=1002090553151209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