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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討論] 警察旺角清場十宗罪 無視法律淪集體犯法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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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7-11-2014 02:54: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警察夢寐以求出現的一天終於出現,就是旺角清場!然而,說好如果清場必定會「光明磊落」事先通知的承諾沒有出現,反而卻出現了數之不盡把旺角變暗角再公然打鑊的濫權濫暴及濫捕的情況,香港警察在11月25及26日這兩天,再次向公眾示範如何沒有最差,只有更差,公平、公正及專業等形容詞,恐怕已不再適用於警察,取而代之的,只是一隊無視法律踐踏法治的集體犯法部隊。

關於警察旺角清場,最少可以數出警察集體干犯的十宗罪!

第一,是無視禁制令。根據禁制令,要求協助清場的原告代理人需獲書面授權,但明顯在周三早上有人是渾水摸魚或濫竽充數,以至可以在街頭獲發紅帽加入,此舉換來佔領人士的質疑,要求他們出示文件,認為有關人士沒有遵守禁制令。不過,警方卻無視情況,反而單方面指控佔領者阻撓,繼而再出手接手清場,甚至淪為掃街部隊清除路障。但必須指出,除非警察是獲授權人士,不然根本沒有任何權力去清除路障的,此舉已在示範身為執法者卻不尊重法庭判決。

警察濫權誣蔑偷物資

第二,誣告佔領人士偷竊物資。有佔領人士帶同物資撤離至麥花臣球場,卻被警方指控懷疑他們涉及盜竊,而有把物資運到金鐘時,更被警方以企圖盜竊罪名拘捕。問題是,既沒有人報案失竊,所謂的盜竊根本只是莫須有的罪名,而警方充公物資後,旋即把物資交食環署人員當垃圾處理,不單涉嫌違規處理證物,更可能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就指,前線警員或者法律常識不足,並不知悉警方是有責任證明有關物品是由盜竊得來才可以拘捕,「不過都冇物主,又點可以證明人哋係偷?」說穿了,有警察明顯是濫權。

第三,關於指控now新聞台的工程人員襲警。須知道,襲警屬刑事罪名,基本檢控準則,既要講證據,更要講動機,而就當工程人員的鋁梯是證物,一個正進行採訪的新聞工作者,又何來動機在兵荒馬亂中襲警呢?而警方就以此為由作出拘捕,實是反映前線警察不合理地行使拘捕權力,而繼而毆打該工程人員,更明顯屬犯法罪行。

如要禁運物資應先禁佔領區快餐店

第四,禁止運物資到金鐘。警察交通總部高級警司李國忠在周三下午的記者會上表示,警方不會容許任何試圖運送物資進入非法佔領區,即引來各界質疑究竟警方是根據什麼法例而可以作出禁止。實情是,在金鐘的24小時連鎖快餐店,每天都提供了大量物資及佔領者,警方又是否要拉人執舖呢?

第五,涉嫌拖延送交法院。以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為例,他們在周三早上不約而同被捕,卻沒有按法庭禁令中法官當中加入的條款要求,盡快將藐視法庭的人士送交法院處理,而是一直拘留,而律師消息更指黃之鋒被警方毆打,警方無視法院禁制令踐踏法治的行徑,再次昭然若揭。

警方肆意侵犯市民自由人權

第六,禁止市民逗留在旺角行人路。警方連日來只稱自己只是協助執達主任,然而同時又借機清場,更甚的,是連原來可以自由使用的行人路,都禁止市民停留,粗暴地推撞市民逼使他們離開。問題是,根據《基本法》及《人權法》,都明確保障市民的自由不被侵犯的,警方如此行徑是否違憲?而肆意侵犯人權,卻似乎沒有需要承擔責任。

第七,強行拉扯市民去馬路或拘捕。從不同片段可見,有青年本來在行人路上,竟被警察從後抛出或推出馬路去,好讓馬路上的其他警察把他們拘捕,如此「新穎」的執法方式,跟「砌生豬肉」又有何分別?

警棍打頭屬非法武力

第八,動輒指屬非法集會或非法集結。警方現時的慣性技倆,是指控現場市民正進行非法集會或非法集結,要求各人離開,否則會以武力作出拘捕。但非法集會或非法集結並不是警方「話係就係」,香港畢竟是法治之區,而兩者的定罪標準,以後者為例,是要三人或以上、集結時作出挑釁或侮辱言語,目的是破壞社會安寧,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至於前者,單是「集會」的釋義,已列明是指「任何經召集或組織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同時「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結」則不屬此限,故旺角市民現時是自發前往,又如何是犯法呢?大抵如果犯法,警方必須拘捕梁振英,因為市民正是因響應他的呼籲而到旺角吧!

第九,違法使用警棍。不少市民再次在旺角被警方以警棍打到頭破血流,而根據警方的內部指引,警員除非面對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以警棍擊打頭才會被視為合法使用武力,換言之,現時以警棍打頭,不單是非法,更屬致命武力,即屬殺人級別。至於指引要求警方須為對方安排醫療治理,更從來沒有警察曾理會遵守。

不信任警察情況勢再惡化

第十,違規使用催淚水劑。警方出動了新武器催淚水劑,又指其武力跟胡椒噴劑同級,而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要求警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且一旦達到目的後,武力必須停止,同時「武力使用進階列表」列明,胡椒噴劑是在對方頑強抗拒時才可使用,即以實質行動抗拒人員之控制,但現時的情況,警方卻是動出催淚水劑作驅散,並不屬可使用的程度,但因資訊的不對稱,以及警方的強權之下,市民只能「硬食」。

而其實,沒有列舉出的警方惡行尚有很多,或許警方而至梁振英,現時侃侃而談稱如果認為警方濫權,大家可作投訴,有關方面會按機制處理。而公眾必須深思的,是如此消極方式,以圖亡羊補牢,卻根本無補於事,因為被打的市民已經受了傷,而對警察的信任更同時失去,更甚的,是許SIR曾說的「是否真的想看到我們的子女遇到罪案或緊急事故時,因為不知應否向警察求助而感到迷茫?是否希望看到他們蔑視執法人員」的情況真的出現呢!

(撰文:范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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