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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完好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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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2-2006 10:48: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其他綱扯轉貼

有重慶挑煤工表示,其妻子03年到港產子,花費2000多元,其子是香港永久居民,留港由老
鄉代為照顧,04年起每月領取3000港元兒童福利金,並每月寄300-500元到自己的銀行戶
口,(他笑言自己每月挑煤所得也就500多元,兒子才一歲就已經可以開始養家了).他說05
年當地公安局批准其年邁父母赴港投靠香港親屬,3爺孫現在已經獲派1間公共房屋,並每
月領取約4500港元補助,7年後2老成為用久居民後會拿到更多錢,而他夫妻倆也正跟公安
局申請赴港家庭團聚,相信很快就會成行.被問到是否擔心到港後沒有生活費,他說並不擔心,
反而自己正在聯繫更多老鄉,希望幫
助他們到香港產子.他認為農村人若不能進入城市取得戶口,還不如去香港呢.他建
議當地政府和公安局組織更多的准父母去香港產子,既可以解決當地的貧困人口和社會
問題,還可以賺取外匯,一舉兩得. :*:*:blame:
發表於 1-12-2006 10:52:55 | 顯示全部樓層
實實在在證明香港政府係幾咁廢柴
發表於 1-12-2006 11:36:35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政府...唔好咁啦....
發表於 1-12-2006 11:38:2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katoributa 於 1-12-2006 10:52 AM 發表
實實在在證明香港政府係幾咁廢柴

:blame:呢啲問題又唔見其它地方出現....冇能政府.....
發表於 1-12-2006 11:38:46 | 顯示全部樓層
唉~~~冇野好講~~~:cool:
發表於 1-12-2006 11:40:54 | 顯示全部樓層
TMD!!!! D 大陸人想點啊??!!
發表於 1-12-2006 11:43:59 | 顯示全部樓層
:blame:
 樓主| 發表於 1-12-2006 12:14:19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大家可能誤會左, 呢單野唔關政府事 --

係之前民主派係2001年以"人道理由"攪出來的惡果, 宜家只係政府要被迫補鑊, 如果翻舊帳, 民主派會好唔掂, 所以今次所有立法局議員好多都冇出聲, 如果人大一早釋法, 政府唔會攪到今日的田地 !:die:

「莊豐源案」體現一國兩制港府於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作出判決翌日,清楚表達了不會尋求人大釋法,並將尊重及以行政措施落實執行判決,筆者對此表示歡迎。
若大家不是善忘的話,應會記得港府於今年初要求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終局判決前,先根據《基本法》158條第三款,以司法提請程序向人大常委尋求釋法時,已引起社會極大的迴響。
港府承諾 消除終院兩難局面
港府當時就已清楚地闡明在《莊豐源案》中,無論終審法院最後決定是否接納港府釋法的要求,均不會使用行政手段自行尋求釋法以推翻終審法院的決定。
港府的最新公佈,只是實踐其年初的承諾而已。筆者當時亦於報章撰文,指出港府當時的承諾只可以在這一案中消除了終審法院面對的兩難局面。
但這一種就個別案件作出的權宜措施,於穩定香港居民對政府維護法治及司法獨立的信心所能產生之效果,就遠不及港府清楚承諾一九九九年所採之釋法措施乃可一不可再的做法。
至於人大法工委七月廿二日發表聲明,對於判決未與人大常委一九九九年六月廿六日釋法內容完全一致表達關注,筆者認為根本無此必要。
中央不輕言批評 免瓜田李下
要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這史無前例,亦極具創意的憲制新秩序,中央人民政府必須自行約束,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絕不輕言批評,更遑論沾手。
任何可被視為中央可能干預特區的動作,為免瓜田李下,也該敬而遠之。
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判決書中,刻意地重申特區法院於理解《基本法》條文時,必須服從人大常委根據《基本法》158條第一款或第三款就有關條文已作的解釋。
人大常委根本沒有理由懷疑終審法院意圖對其解釋《基本法》的權威作出挑戰。
應採用普通法原則解釋
終審法院審理案件,遇到人大常委從未解釋,亦屬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文時,根據《基本法》第8條、18條第一款、84條和87條第一款等規定,應該採用普通法原則來解釋。
根據普通法原則,法院是在「三權分立」建制下擁有法例解釋權的最高機關。
人大常委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廿六日,是根據《基本法》22條第四款和24條第二款第三項「必不可分」的關係而決定釋法。故該次釋法是有針對個別條文的。
其中提及籌委會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關於實施〈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的意見》,亦該被同樣的針對性所限制,不能視作人大常委已悉數接納整份意見,視如己出,並為《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中其他不涉及該次釋法的項目也一鎚定音。
不受人大釋法限制

既然人大常委從未解釋《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第一項,終審法院在審理《莊豐源案》時,也就不受人大常委6月26日的釋法限制,可以並應該採用普通法原則來根據條文的字義來理解其立法意圖。

籌委會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發表的意見,是《基本法》於一九九零年四月頒佈後才出現,根據普通法原則,不能幫助終審法院理解《基本法》條文的立法意圖。


梁家傑資深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發表於 1-12-2006 13:37:43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唔好一開始就鬧政府,
有時有d政客為左出位,為左得到其它國家既支持,
總會做一d外表糖衣,內裡毒藥既問題出來.

其實好多人成日話政府在破壞香港,
但諗深一層,政府點解要破壞香港呢?百害而無一利喎..................
再試下諗深d,如果香港動盪不安,最大得益者係邊個?
中央?香港政府?大財團?
定係有其它國家背景既政客.....?

動盪不安會引起經濟問題,
而經濟問題又直接影響到中央,香港政府,大財團,
香港愈亂,消費愈低,影響既咪就係大家一直鬧緊果d??

但如果香港亂,對其它國家又有咩野影響呢?
香港影響力不大,但日復日既遊行示威,已足夠其它國家用來作把柄/笑柄.
間接影響中央在世界的地位.
發表於 1-12-2006 13:44:4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文章由 路人丙 於 1-12-2006 01:37 PM 發表
所以唔好一開始就鬧政府,
有時有d政客為左出位,為左得到其它國家既支持,
總會做一d外表糖衣,內裡毒藥既問題出來.

其實好多人成日話政府在破壞香港,
但諗深一層,政府點解要破壞香港呢?百害而無一利喎....... ...


會停一停,諗一諗o既人或者會嘗試咁諗...
但香港人o既繁忙程度同消化速度...

就好似TDo的帖咁...
一日唔追已經會落到2, 3版...:DD
發表於 1-12-2006 23:08:52 | 顯示全部樓層
唉, 我甚至聽過有社工私底下叫o的新移民千祈唔好去做o野, 因為只要佢地一搵到工就會 Close File, 輪到個社工冇得撈...
發表於 1-12-2006 23:21:54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管是真的還是假的,只要這樣說出來,就說明了它的可能性跟可行性

大家在這裡就只能像詹瑞文在talkshow中所說的大大聲說句"小啦吧"來表達立場跟不滿...
發表於 2-12-2006 00:26:47 | 顯示全部樓層
:sad:哀.....
政府....
政客....

其實有問題就應該立刻修例.錯就認和改!
美國都會修改法律.
因為時代和問題是會變的:bl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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