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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通 訊 局 形 容 王 維 基 持 流 動 小 販 牌 做 私 房 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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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3-2014 17:59: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what 於 13-3-2014 06:19 PM 編輯

通訊事務管理局則表示,他們是依法辦事,形容王維基現時的做法是持有一個流動小販牌,但就做私房菜。  通訊局指,因為港視採用DTMB制式,不用解碼或接收器,住戶一開電視就可看到,因此可能觸及《廣播條例》五千個指明處所接收到節目的規定,所以要申請電視服務牌照。  王維基昨日就反駁,指住戶一開電視看到他們的節目,需要經過大廈公共天線,如果大廈接收到港視的節目是違法,監管責任應在於通訊辦,而並非港視。  針對被港視指不執法的問題,通訊局的通訊事務副總監劉光祥在傳媒簡報會上解釋,全港目前有十三萬幢住宅,其中九萬幢住宅是村屋及舊樓以私人天線接收大氣電波,即可同時接收王維基計劃採用的制式,但對於這類天線,現時沒有法例規管,所以通訊局毋須執法。  劉光祥又強調,流動電視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自己及其他住戶不犯法,反問如果要求每幢大廈安裝過濾器,篩走流動電視的訊號,「這樣擾民是否合理」?他又形容王維基現時的做法是「持有一個流動小販牌,但在做私房菜」、「在固定地點做生意,卻不去領取消防牌等」。  而通訊辦助理總監梁仲賢亦形容,王維基是要「一人做生意,十多萬人陪你」。
維基班律師團隊點做嘢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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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軍免費電視夢碎的香港電視網絡(港視)主席王維基,連日來對通訊事務管理局指他違規的決定作出多項指控,質疑當局「野蠻」及「執法對人不對事」等。通訊局、特區政府、向港視出售流動電視業務的中移動母公司、以及其競爭對手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昨日齊聲逐點反駁其指控,暗批王維基欲借流動電視牌照推出免費電視服務,才是「奸賴」、「博大霧」及「掛羊頭賣狗肉」。


通訊辦通訊事務副總監(電訊)劉光祥之後再會見記者,強調通訊局早於一月廿四日的兩場會議上「提醒」王維基可能違規,又曾主動提議改用另一款不會違規的歐洲DVB-H制式,所有討論有會議紀錄佐證,暗批王維基指通訊局針對港視及從未提供反建議是「講大話」。

政府消息人士亦在同一時間向傳媒解畫,強調港府的政策或法律從未有改變,今次決定是由作為獨立監管機構的通訊局作出,與港府無關。消息承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曾於本月初收到一封來自無綫的信件質疑港視轉制式,但港府從未就此向通訊局施壓干預,事實上,通訊局本身亦曾經收到該封信。問及王維基是否想「博大霧」以流動電視牌照推出免費電視服務,消息人士不評論其動機,但對王近日作出的不實指控表示遺憾。

梁乃鵬:有人掛羊頭賣狗肉

在北京,中移動董事長奚國華首次公開回應港視收購中移動子公司事件,他指中移動當年向港府申請牌照時,當局已清楚說明牌照容許公司利用手機營運流動電視,但若他們希望有超過五千住戶接收流動電視訊號,就需要另行申請免費電視牌照,認為港府對中移動和港視乃一視同仁。

香港業界方面,無綫行政主席梁乃鵬被問及事件時表示:「一個人點可以掛羊頭賣狗肉,明明(所持牌照)係做流動電視,但實際係做免費電視,香港係法治之區,就係咁簡單,最緊要遵守法律。」電視界老行尊蔡和平亦指出,法例一早列明有關限制,直指王維基「奸賴」,「唔應該賴政府」。不過,多名泛民議員繼續質疑港府做法,紛紛要求立法會開會討論。

發表於 13-3-2014 18:23:0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3^) 於 13-3-2014 06:24 PM 編輯

轉載 :
"而家係攞左流動小販牌,但唔可以賣俾多過5000人帶番屋企食"

"我攞左小販牌開左檔魚蛋檔,諗住新開張益街坊,報左名果啲我會每人送一串魚蛋,無報名就唔送,

無報名果啲黎偷左我幾串魚蛋,咁我報警啦,警察唔去捉偷野果啲,走黎話要收返我個小販牌喎....

因為我無確保啲魚蛋唔會俾人偷"

"依家簡單總結一下佢地的理據,總之無論你用任何制式的流動電視,只要超過五千住戶收到就係犯法....咁我想問, 你有咩方法可以阻止到住戶收到流動信號? 咪就係要加filter囉! 依家要你執法去強制住戶加filter, 你又話難做, 唔做。好啦, 維基話我出錢幫住戶裝埋, 你又話擾民, 你話通信局係咪廢丫, 咁真係你玩晒喎!
咁點解之前中移動你又唔執法啊? 室內一樣收到信號喎!!
cctv深圳發過來信號, 香港都收到喎? 你又唔執法? Hi, 咩世界來?"

:58::58:
發表於 13-3-2014 21:57:1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特級豉油 於 13-3-2014 10:02 PM 編輯

通訊辦不是已說明清楚嗎?

其實電視牌照同流動電視牌照之搬龍門事件,為什麼搬給王維基射入是應該?不給他入就天理何在?何况有無搬龍門根本從未有人親眼目睹,個人睇法早年未有免費電視牌照,王生已經投資電視大樓是衝動,或者可以說他信心十足,失敗後又再一次懷疑未有週詳佈處進行收購,覺得他早已不是當年王維基,神話不再更走火入魔,還持有1137股民真要想清楚

如果之後政府或通訊辦開綠燈給HKTV,那麼「搬龍門」是對還是錯?now、cableTV、TVB、及ATV反對及問為什麼給他搬龍門又應如何處理?
發表於 14-3-2014 10:52:49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 ATV 咁都續到牌,已經是擺明搬龍門了吧?
發表於 14-3-2014 11:48:12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 ATV 咁都續到牌,已經是擺明搬龍門了吧?
hk小文 發表於 14-3-2014 10:52 AM


如果wiki真係買左atv而又不獲續牌佢會唔會又鬧搬龍門:x
發表於 14-3-2014 11:58:5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 yugi
我都真係想睇下。
發表於 14-3-2014 12:28:10 | 顯示全部樓層
收返atv個牌,再發牌俾王維基好過啦:*
發表於 14-3-2014 15:13:25 | 顯示全部樓層
收返atv個牌,再發牌俾王維基好過啦
K動戰士渣古 發表於 14-3-2014 12:28 PM


這樣仲更加「搬龍門」......
雖然真是覺得ATV已無存在價值,但也不能無原因不獲續牌吧?
發表於 14-3-2014 16:14:56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樣仲更加「搬龍門」......
雖然真是覺得ATV已無存在價值,但也不能無原因不獲續牌吧?
特級豉油 發表於 14-3-2014 03:13 PM

不是無原因不獲續牌,是無原因續牌俾 ATV
 樓主| 發表於 15-3-2014 15:47: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what 於 15-3-2014 04:03 PM 編輯

利敏貞:王維基當自己是通訊局

[隱藏]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40315/gb61154w.htm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事務總監利敏貞說,寧被指手法僵化官僚,也不願背負「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的指摘。

通訊辦再次回應近日有關香港電視流動電視牌照風波,利敏貞強調通訊局是獨立規管機構,必須依法辦事。她說知道近日事件有人認為通訊辦有點僵化、官僚,但她作為通訊總監,寧可被批評制度僵化官僚,總勝過要背起「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的極大罪行。她強調在這方面通訊局是絕不妥協。

她又說,通訊辦多次就DTMB制式與港視主席王維基交流。其後王維基不斷追打、追問通訊辦他們應採什麼制式可以合法地不受廣播條例限制而拿到牌照,而王維基初時指控通訊辦沒有向他們提出建議,後來他自己也澄清了這講法。

利敏貞又指王維基混淆了角色,因為在整個規管架構下,應由持牌人向通訊局提供建議制式,再由通訊局審議,但王維基卻當了自己是通訊局、通訊局是持牌人,王以為通訊辦應向他提交建議制式,確保他遵守法例。

利敏貞說,要求規管機構向持牌人提供證明,不會因為違法而檢控他,她是第一次聽聞。





社會有一個挫強扶弱既心態, 但王維基真是弱者嗎? 還是佢先係影帝扮弱者利用社會挫強扶弱既心態去謀私呢? 雖然法律可能真係追唔上時代, 但呢個係犯法既藉口咩? 如果個牌做乜都得中移會咁平賣俾佢王維基諗都諗到, 到守博唔到大霧就話人俾陷阱佢踏仲流馬尿







 樓主| 發表於 16-3-2014 01:38:57 | 顯示全部樓層
湯家驊寸王維基模糊免費電視與流動電視概念:「咁你咪好著數?」
[隱藏]



港視計劃用的是DTMB制式,令其節目可與使用同一制式的免費電視節目一齊做到「入屋」效果,不過,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就斥王維基此舉無理據,模糊了免費電視和流動電視的概念,目的是將節目「入屋」之餘,更可跳過《廣播條例》對免費電視、收費電視的嚴格監管,寸爆王維基:「咁你咪好著數?」
湯家驊指出,王維基買的是流動電視牌,如果他與其他免費電視、收費電視一樣在家中收看,就會令三個電視界別概念模糊。而《廣播條例》對免費電視、收費電視的規管相當嚴格,如要定期提交報告以及不同時段的播放內容有不同要求,但對流動電視則無這些要求。「若所有人在家中都收到流動電視訊號的話,流動電視是否應該與收費電視、免費電視同樣受到監管?」

王維基聲稱,可透過加裝過濾器,防止訊號傳送到電視,但湯家驊指出,要將所有接收系統更改,「不是肯不肯出錢的問題,而要得到住戶的同意,若做不到,成幢大廈都可以收到,就有違法例的精神。」

湯家驊又指出,若提供服務超過5000個固定住所,就可能違反《廣播條例》的其他須領牌電視服務的相關條例,是刑事責任,若令其他有牌電視服務提供者利益受損,他們可通過民事索償,「係幾嚴重的」。

http://www.speakout.hk/index.php/2013-11-04-09-33-03/2013-12-21-08-43-26/1415-2014-03-14-07-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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